1)獲準認可實驗室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宣傳其從事的檢測、校準的技術能力已被認可。
(2)獲準認可實驗室有權在其獲認可范圍內出具的證書或報告以及擬用的廣告、專用信箋、宣傳刊物上使用認可標識。
(3)獲準認可實驗室有權對CNAS及其工作人員、評審人員的工作提出投訴,并有權對CNAS針對其作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
(4)獲準認可實驗室有權自愿終止認可資格。
(5)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本規則第4 條中規定的認可條件。
(6)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7)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為CNAS安排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絕CNAS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證人員)。
(8)獲準認可實驗室必須參加CNAS指定的能力驗證、實驗室比對或測量審核活動。
(9)獲準認可實驗室必須對其出具的證書或報告負責,為客戶保守秘密。
(10)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有明確處理客戶投訴程序,如在收到投訴后2個月內不能圓滿解決,有義務將投訴的概要內容和處理經過通知CNAS。
(11)獲準認可實驗室在發生本變更時,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CNAS;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按照CNAS要求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完成后通知CNAS。
(12)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做到公正誠實,不弄虛作假,不從事任何有損CNAS聲譽的活動。
(13)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在其證書、報告或宣傳媒介,如廣告、宣傳資料或其他場合中表明其認可狀態時,符合CNAS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認可暗示某產品獲得CNAS的認可,或作出CNAS認為會引起誤解的聲明。
(14)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在被CNAS撤銷認可后立即交回認可證書,停止在證書、報告或宣傳材料上使用認可標識,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認可資格仍然有效。
(15)獲準認可實驗室有義務按有關規定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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